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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城市建设水平,打造低碳化共青城市,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和全国青年创业基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二、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4342311)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水泥且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
法生产的;
(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四)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规划区和全国青年创业基地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预概算、结算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用量。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价格、数量、设计标号、供应时间、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验收条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并将该合同报市散预办备案。
四、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执法大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对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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