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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资金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第9号令公布及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企业类型向对应层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及管辖划分
(一)备案对象范围
凡在共青城市工商登记注册,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且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均属于备案范围。
(二)企业类型及备案机关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西省商务厅备案。其中,集团发卡企业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品牌发卡企业指发行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单用途卡,且拥有品牌标志、注册商标或其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向九江市商务局备案。指除上述两类企业外,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向共青城市商务局备案。指除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之外的其他发卡主体,为本公告重点规范对象。
三、备案材料要求(其他发卡企业适用)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从共青城市商务局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详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若为外商投资企业,需额外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备案办理信息
备案地点:共青城市高新区管委会大楼4楼404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2-4342682
备案时限: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企业,应自业务开展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已开展业务但未备案的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五、法律责任根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卡企业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六、其他事项备案事项
发生变更、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的,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共青城市商务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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