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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工业园区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对招用工业园区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时间:
满足申请条件即可去窗口办理
申请程序:
(1)携带身份证、合同书、社保缴费流水,在窗口灵活就业人员补贴窗口办理,领取《灵活就业证明》,且《灵活就业证明》需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
(2)灵活就业证明由申办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
(3)申请人持《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
(4)申请人持《灵活就业证明》 等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5)窗口处审核材料,核对出生年月等情况无误后,汇总上报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6)按照发放时间通知,申办人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补贴。
申请材料:
(1)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证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证》原件;
(4)本人邮政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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