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一、事项名称
为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法律援助
二、设定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低保户,五保户或残疾人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3份
户口本:复印件1份
经济困难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带齐材料,在共青城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办理。
2.受理: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3.审查:核查材料,确定申请人为经济困难群众。
4.决定:指派律师受理案件。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本人自取
八、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共青城市高尔夫大道99号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4342148
监督方式:0792-4342665
十二、“码”上知更多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