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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号码0792-4391001投资项目、0792-4391005社会事务和综合服务、0792-4391004规划建设,网络预约地址http://jjgqc.jxzwfww.gov.cn/。
2.申请:窗口提交。
3.受理:符合变更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9.制证发证: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原《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换发新证。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10.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11.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现场或电话0792-4391001投资项目、0792-4391005社会事务和综合服务、0792-4391004规划建设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2.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13.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夏令时8:00-12:00,13:30-18:00;冬令时8:00-12:00,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共青城市新市民服务中心五号楼二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1
监督方式:0792-4379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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