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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申请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办理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1份;
3.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号码0792-4391001投资项目、0792-4391005社会事务和综合服务、0792-4391004规划建设 网络预约地址http://jjgqc.jxzwfww.gov.cn/。
2.申请:窗口提交。
3.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9.制证发证: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原《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换发新证。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10.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11.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现场或电话0792-4391001投资项目、0792-4391005社会事务和综合服务、0792-4391004规划建设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2.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13.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夏令时8:00-12:00,13:30-18:00;冬令时8:00-12:00,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共青城市新市民服务中心五号楼二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1
监督方式:0792-4379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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