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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三、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四、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1份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号码: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9投资项目;网络预约地址: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jjgqc.jxzwfww.gov.cn/
2.申请:到共青城市新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五号楼二楼综合受理窗口申请。
3.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内予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三)公开声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证损毁。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核实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制证发证:(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二)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9.实人认证: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现场或电话0792-4391009投资项目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08:00-12:00,13:30-18:00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08: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共青城市新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五号楼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9
监督方式:0792-4379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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