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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020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函〔2020〕7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等经费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19〕74号)要求,结合江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和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全年免疫抗体合 格率保持在80%以上。加大“先免后补”工作推进力度,各县(市、 区)实施免疫直补畜禽的免疫规模分别不低于辖区内应免畜禽比 例的30%,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规模场全覆盖。
二、强免病种
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鹳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市所有猪、牛和羊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 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 免疫的,有关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报省农 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我市属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需免疫的应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由市 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根 据风险评估结果,今年我省已将猪瘟不纳入财政支持强制免疫病 种,各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里申报,做好过渡期的 猪瘟防治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好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有关疫病 防控工作。
三、实施方式
强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有条件的 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对散养户及不具 备条件的养殖场仍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实物方式。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计字〔2019〕4号)执行。
(一)直补方式。对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且已在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请实施“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 方式。
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核实后,按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通过“公司+农户”形式,实行“统一防疫、统一收 购”的,其合作的养殖场户可随龙头企业一并参与直补,但本县级行政区域外的不得纳入。
(二) 实物方式。对散养户和暂不具备条件或无意愿实施“先免后补”的养殖场户,仍然实行由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 式。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省级统一组织疫苗采购的要求, 省里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比选确定采购数量,县级 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养殖场户实际的饲养量、国家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按计划发放强制免疫疫苗。能自己免疫的养殖场户可以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疫苗,自主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户由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 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实行直补方式的养殖场户不得领 取强制免疫疫苗。
(三) 推行集中免疫社会化服务。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积极推行委托专业化服务企业、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村兽医等第三方,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对承担集中免疫的第三方给予劳务补助。
四、实施进度
(一)3月10日前:省、市级完成强制免疫疫苗供货商资格招标及比选工作,各县(市、区)上报免疫计划和数量。
(二) 3月20日前:各地完成疫苗的调拨及分发工作,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先免后补”直补申请工作,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 户核查备案。
(三) 3月21-4月30日:组织开展春防集中行动,各地完成自查及补免工作。
(四) 5-6月:开展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及检查,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并对2019年防疫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五) 9-10月:组织开展秋防集中行动。
(六) 11月:接受秋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检查,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 12月: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补贴资金的核实、公示和拨付。
(八) 2021年1月底前:总结全市强制免疫工作,对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进行评估,提炼各地经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制免疫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专人负责,针对强制免疫直补和实物发放两种补贴方式,采取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强制免疫 政策管理程序和相关技术要求。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和会议、培训、简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补贴的畜种、病种、补贴对象、 补助标准、工作要求和相关制度,使畜禽养殖场户熟知政策,熟悉制度。
(二) 加强效果监测,落实强免补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科学制定免疫效果监测计划,以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加大监测力度,确保监测的密度和频次。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两 次免疫抗体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规模养殖场免疫状况 。各地要建立规范的免疫效果监测档案,监测结果及时通过动物 疫病监测信息系统上报,市级将根据各地填报情况适时开展监督监测,并将监督检测结果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范畴。要利用监测结果,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养殖场户,要分析原因,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确保免疫质量。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配备监测技术人员,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 加强安全防护,保障工作安全。各地要加大对从事现场免疫注射、采样监测、动物保定和监督核查等一线动物防疫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引导相关人员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健康素养,增强防护技能,尤其当前是非洲猪瘟防控关键时期,做到消毒防护等物资保障到位,对防疫员重点培训,规范集中免疫注射行为,对中小散养户的集中免疫要严格落实防疫制度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 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严防集中免疫中传 播疫病的风险。各地要落实动物防疫人员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政策,重视对承担免疫注射工作的乡村兽医或动物防疫组织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各地要积极争取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为承担集中强制免疫任务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衣帽、手套、雨靴、口罩等防护装备及消毒用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其购买工伤保险 ,降低疫病感染风险,杜绝防疫工伤事故纠纷。
(四) 加强机制创新,鼓励社会化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在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机制创新,采取灵活多样、卓有成效的方式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既可由乡镇兽医站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按免疫规程开展免疫,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各地畜牧兽医 部门要积极推行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督促指导自主实施免 疫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养殖户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技术要求以及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五) 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免疫直补情况核查、疫苗收发管理、资金审核拨付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特别是核查免疫数量要严格按照直补程序办理, 现场核查要求2人以上,资金核定结果要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要公布强制免疫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举报事项。各地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督促检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定期开展自查,市级将开展重点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疫苗采购和免疫记录 ,核查部门的核查记录、公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检查中发 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 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 加强部门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保证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器械耗材、人员防护等经费,切实保证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和资金规范使用。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系,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加强与强制免疫疫苗供 货企业衔接,督促销售企业履行售后服务责任,协助做好废弃疫 苗(并)回收及应激副反应理赔等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要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并提供技术服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市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许翔,电话:18296266503,电子邮箱:jjsxmzm63.com。
附件:
1.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经费申报表
2.强制免疫“先免后补”养殖场户免疫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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