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工作动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1-2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20-1562493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2020年6月10日2020年全市第一次服务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大对我市服务业支持力度,力争到“十四五"末,培育5家销售收入(或营业额)超20亿元、10家超10亿元和20家超5亿元服务业龙头企业,以带动全市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二条根据我市产业规划和布局,重点在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创设计、电子商务、康养体育、旅游、商贸等服务业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以行业、类别不同进行区分,具体评定标准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总部在九江,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企业经营范围应是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通信、商贸:物流、金融、软件、电子商务、文创设计、旅游娱乐、康养体育、信息咨询、服务外包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行业;

(三) 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属前列,具有主营业务收入突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四) 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没有违法或失信行为;

(五) 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申请书或报告(应列出企业坐在行业或细分行业的全市前十强企业名单,阐明申报企业的地位);

(二) 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近2年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

(四) 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 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及6个月企业账户银

行流水;

(六)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七)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组织筛选和推荐,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推荐的服务业龙头企业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建议名单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后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被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享受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在备案、核准、审批等方面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列入省、市相关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给予用地、用水、用电、用气重点保障。

第十条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九江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争取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龙头企业授信额度,优先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品牌建设优先列入相关品牌培育计划。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分析研究企业发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优化发展环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资质认定、项目审批等环节,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最优营商环境。

第十五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制度,每年进行调整,及时将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企业纳入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范围予以重点扶持,对于发展滞后、未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九江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九服领字〔2013〕2号)废止。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服通
  • 赣政通
    手机版 政务微信 政策问答 无障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