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工作动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1-2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20-156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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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政务服务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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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政务服务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人防政务服务流程管理,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政务服务机制,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防政务服务流程管理,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政务服务机制,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政务服务流程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程监督。

第四条 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政务服务:

1.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2.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甲级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进赣承揽业务备案;

3.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防护等级核五级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2项属于即办件,第3项属于承诺件。

第五条 设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政务服务:

1.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

2.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项目审批;

4.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5.人防工程改造、封填、拆除(含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6.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8.人防工程补偿费征收;

9.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且防护等级核五级以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7、8项属于即办件,其他事项属于承诺件。

第六条 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与设区市人防办相同。

除第五条第1、2、4、9项事项外,其他县(市、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与设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相同。对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可以提供第9项政务服务。

第七条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防政务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对人防政务服务不满意有权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人防政务服务违法行使造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提交合格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对人防政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事项信息、电子证照、证明、批文等信息应依法依规基于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第二章  人防政务服务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 除涉密项目或者另有规定外,人防行政服务事项均在各级人防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人防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人防服务窗口应当设立受理窗口和线上受理平台,申请人既可以通过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线上受理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线上受理平台设立和申请办理按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人防服务窗口受理人(窗口直接接收申请的办事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应予当即清点,核对无误后,制作材料清单表(见附件表二),受理人员和申请人双方在材料清单表签字。

材料清单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随材料流转办理并存档。

第十四条人防服务窗口受理人收受材料后应当即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表三);

2.对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应当即一次性告知和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表四);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依据和理由。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应当即作出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表五),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对申请材料存在部分不足,但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的,人防服务窗口应按以下程序容缺受理:

1.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见附件表六),并受理其申请,作出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作出按时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承诺;

3.先行办理;

4.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办理期限从人防服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时起开始计算。

需要补正材料的,办理期限中止计算,自申请人按规定提交补正材料时起计算。

第十七条人防服务窗口受理后,一般情况下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人填写人防政务服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表七)并提出办理意见报审核人审核;

2.审核人(负责审查办理意见的中层干部)对受理人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审批人审批;

3.审批人(单位分管领导)对审核人审核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审批决定;

4.受理人按审批决定制作相关文书或者在有相关文件表格上签字盖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八条受理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具体职责是:

(一)以下事项由受理人审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注册登记。

(二)以下事项由审核人审批:

1.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甲级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进赣承揽业务备案;

2.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竣工验收监督;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以下事项由审批人审批:

1.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审批;

2.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项目审批;

4.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5.人防工程改造、封填、拆除(含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7.人防工程补偿费征收。

第十九条审批人对以下情况应报送单位主要领导决定或者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应建人员掩蔽工程改建配套修建人防物资库的;

2.依据当地政府抄告单、会议纪要、红头文件等对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提出减免要求的

第二十条 对人防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落实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特殊程序的,特殊程序办理时间不计入政务服务办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人防服务窗口送达办理文件资料应制作清单并签收回执(见附件表八)。

签收回执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人防服务窗口留存并归档一份。

回执应统一编号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人防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结果信息应保留电子证照类型文件存档,同时应有纸质文件存档。

对纸质文件没有电子文档的,人防服务窗口受理人员应按档案管理数字化要求将纸质文件数字化。

第二十三条人防服务窗口在每一起政务服务办理完结后5日内将相关纸质资料和回执填写人防政务服务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表一)并按规范整理归档,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政务服务档案统一交由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服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按政务服务要求办理的,要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专门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服务部门)的协调,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不缺位、不错位。

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三章  人防行政许可流程

第一节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在人防服务窗口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具备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或者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制作同意决定书和相应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作出不同意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人防资质证书发生工商注册事项变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或者出现持证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情况的,申请人应及时向颁发资质的人防服务窗口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日内重新颁发人防工程资质证书并同时收回原资质证书。

第二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和地下空间开发

兼顾人防要求项目审批

第二十八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项目审批办理期限均为3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

第三十条对符合易地建设以及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申请人应在领取易地建设审批决定后在限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财政账户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将缴纳凭证交人防服务窗口审验。人防服务窗口应在审验无误后当即出具收费票据并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签字盖章。

申请人缴纳易地建设费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三十二条因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者前期未预见到的地质原因等情况,需要修改审批内容或者申请易地建设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或补办相关申请审批手续。

办理期限自申请人重新办理或补办审批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提交项目地面民用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对超出原规划核定面积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缴易地建设费。

对防空地下室无法通过人防质监机构验收合格的,按标准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补缴易地建设费书面通知后,按限定时间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将缴纳凭证交人防服务窗口审验。人防服务窗口应在审验无误后,当即出具收费票据和《履行人防工程结建义务通知书》。

第三节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第三十五条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审批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办理期限为3日。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不单独作为一个审批阶段,并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后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挂起,待申请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所需全部合法合规材料后继续办理。

申请时只须提供本阶段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对上阶段已审查材料或已提交材料无须再次提供。

第三十七条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逾期要重新申报。

第四节 人防工程改造、封填、拆除(含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项目审批

  第三十八条人防工程改造、封填、拆除(含人防通信警报设施)项目审批办理期限为5日。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缴纳补偿费的,申请人应在领取审批决定后在限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财政账户缴纳补偿费,并将缴纳凭证交人防服务窗口审验。人防服务窗口应在审验无误后当即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补偿义务文件。

申请人缴纳补偿费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四十条 对需要补建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建并经人防部门验收通过。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补交补偿费。

第五节 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

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第四十一条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办理期限为5日。

第四十二条 对同意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对不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责。

第四章  人防其他行政权力流程

第一节 省外人防社会中介机构进赣承揽业务备案

  第四十三条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甲级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进赣承揽业务备案办理期限为1日。

第四十四条申请进赣承揽业务备案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在人防服务窗口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具备江西省人防办《关于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入赣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综〔20175号)规定的材料。

办理期限自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时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制作同意进赣承揽业务备案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制作不同意进赣承揽业务备案文件。

第四十六条对同意进赣承揽业务备案的,省人防办工程处应当在作出同意进赣承揽业务备案文件之日起1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省人防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便申请人承接业务。

第二节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四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后、开工前向人防服务窗口或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窗口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对技术交底、质量控制部位核查、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一次性提出申请,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申请单》。

第四十九条 窗口受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应该当即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五十条 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防工程开工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通过资料查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1日内组织监督交底,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交底)》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二)人防工程施工至质量控制部位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组织核查,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核查)》;

(三)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派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主体结构验收,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主体结构验收)》;

(四)人防工程竣工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派员参加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

第五十一条 对在质量控制部位核查、主体结构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中准确、规范记录,参建各单位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指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填写《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并附整改前、整改中、整改后的清晰彩色照片,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对复查合格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确认,并当即告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归档资料合格的前提下,3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四条对防空地下室无法通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通过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后向人防服务窗口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地面民用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地面民用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核定建设单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是否达标。

第五十六条对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标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出具《履行人防工程结建义务通知书》。

对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达标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日内书面通知该工程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办理流程参照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流程

第五十七条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要求,将人防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监管清单,实现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 

第五十八条对人防工程监理、设计资质和进赣承揽业务备案申请事项,要在颁发人防工程资质证书和进赣承揽业务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在全覆盖检查或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备案文件,并在2年内对申请人审批申请不予适用告知承诺制。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推进人防工程监理、设计企业与工商登记信息系统无缝对接。

第五十九条 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项目审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办理情况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对已连通省人防OA系统的,要实时上报备案。

对涉及少建、免建、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面积),少缴、免缴、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人员掩蔽工程改为配套修建人防物资库的,要同时上报审批原因及理由。

第六十条 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办理情况报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不定期对市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全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汇总报省人防办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防办。

第六十一条 设区市人防办在提交年度目标考评资料时要将当年人防政务服务事项分门别类作出专报并作为相应考评佐证材料。

第六十二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全省各市县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省人防办。

全省人防工程实力统计数据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六十三条 对审批监管未分离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对审批监管分离的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批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相关审批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提高抽查频率;对以前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提高抽查频率。

第六十五条 要坚持“零容忍”,依法惩处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人防纳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人防部门要加强与相对集中行政执法部门协调沟通,探索建立集中统一、快捷高效的执法体制。

第六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人防政务服务应通过省“一网通办”系统、人防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务服务职责,影响政务服务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制裁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申请人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的;

(二)值班时间擅自离岗影响政务服务办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对不受理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者不告知救济渠道的;

(五)对应补齐材料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六)明知政务服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的;

(七)因过错丢失、损毁申请材料或者档案的;

(八)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相设立收费项目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其他违反流程管理办法情形的。 

  第七十条 责任追究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本条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申请人已谅解的;

(二)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政务服务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追究责任情形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不予追究情形的。

第七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解聘处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办理时间按工作日计算。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七十七条 人防政务服务划转同级政府行政审批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赣江新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区市级人防政务服务。

第八十条赣州市人防办按照省政府《关于赋予赣州市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和先行先试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8〕42号)文件规定提供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和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甲级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进赣承揽业务备案政务服务。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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