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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事项名称】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业务描述】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时享受该惠企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标准】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有效期限】
自2016年2月1日起。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
【事项名称】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标准】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有效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事项名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标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效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
【事项名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政策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效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其他税种)
【事项名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业务描述】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填报有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时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13号)。
【政策标准】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有效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申报延缓
【事项名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申报延缓。
【业务描述】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向税务机关填报有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时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标准】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有效期限】
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纳税人收入免征增值税
【事项名称】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纳税人收入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填报有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时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政策标准】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有效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事项名称】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业务描述】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在向税务机关填报有关资料时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标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
4份 |
|
|
2 |
《退(抵)税申请表》 |
4份 |
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有效期限】
自2019年6月1日起
【办理材料】
【受理流程】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减免
【事项名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减免。
【业务描述】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标准】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单位发放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仅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也免征个税!
2.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办公时使用的,计入劳包用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个人带回家使用的,计入福利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有效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物资用于疫情捐赠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物资用于疫情捐赠税收减免。
【业务描述】
企业和个人捐赠物资用于疫情可享受税收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标准】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有效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减免。
【业务描述】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标准】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有效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政策标准】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有效期限】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减免
【事项名称】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减免。
【业务描述】
文化企业增值税申报时可享受该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标准】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有效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事项名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业务描述】
企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政策标准】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有效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五条除外)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即征即退
【事项名称】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即征即退。
【业务描述】
企业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政策标准】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有效期限】
自2019年9月1日起。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事项名称】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企业捐赠扶贫物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政策标准】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有效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事项名称】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业务描述】
企业扶贫捐赠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9号)。
【政策标准】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有效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事项名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业务描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政策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起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有效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优惠
【事项名称】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政策标准】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效期限】
自2020年1月20日起。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
【事项名称】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
【业务描述】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要求按规定时间认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政策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三、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有效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事项名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业务描述】
企业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政策标准】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有效期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
【办理材料】
|
1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
4份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 |
|
2 |
《退(抵)税申请表》 |
4份 |
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
【受理流程】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住房公积金和年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
【政策标准】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精神,以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92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58元/月,九江市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9元/月。
【有效期限】
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
【事项名称】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政策标准】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有效期限】
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报
【事项名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报。
【业务描述】
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41号)。
【政策标准】
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条件及流程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2号公告)执行,适用“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而进行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实行当期申请当期减免,即在季度终了后申报期办理。当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当期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
【有效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减免。
【业务描述】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标准】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有效期限】
自2020年2月10日起。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或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92-434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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