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共青城分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5-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1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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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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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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