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意见征集与反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4-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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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拟调整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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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39号令)精神,我市原实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对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作调整。现将《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至2026年5月21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共青城市税务局税政一股(邮政编码:332020)

电子邮箱:434380693@qq.com

联系电话:0792-4318765

附件:1.《拟调整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拟调整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方案(征求意见稿)》

3.《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四至表》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1

《拟调整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调整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中对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随着近年来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城区规划面积不断扩大,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发展需要。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维护税负公平,促进城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依据共青城市民政局的行政区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范围和工业园区范围划定。

二、调整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东、西、北三个方向未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南面。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1)一类土地:东至博阳河一线,西至工业园区(园区范围),北至杨桥-九仙岭-和平村一线,南至爱国村-跃进村-荷塘村-共青民主农业公司-增垄村;

(2)二类土地: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土地(已纳入中心城区开发边界线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2

拟调整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39号令)精神,对共青城市城镇土地使用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东至博阳河一线,西至工业园区(园区范围),北至杨桥-九仙岭-和平村一线,南至爱国村-跃进村-荷塘村-共青民主农业公司-增垄村;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土地(已纳入中心城区开发边界线的除外)。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一类土地:东至博阳河一线,西至工业园区(园区范围),北至杨桥-九仙岭-和平村一线,南至爱国村-跃进村-荷塘村-共青民主农业公司-增垄村;

二类土地: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土地(已纳入中心城区开发边界线的除外)。

三、房产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等同的,土地列入征收范围后,附着在地上的房产自然并入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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