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甘府发〔2016〕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03-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8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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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露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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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场、居):

为切实做好甘露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我镇组织制定了《甘露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甘露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甘露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甘露镇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畜禽重大疫病传播,应对突发疫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镇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本预案所称的重大疫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重大疫病。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减少损失。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四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2、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3、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的工作方案;

4、重大动物疫情的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的调查分析;

5、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质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七条  甘露镇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在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九条  从事动物饲养、加工、诊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  镇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群众报告后,应立即将报告信息,汇报给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听从上级安排。

第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应当对疫区内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和镇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第十七条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扑灭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十八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应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

3、对易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场地和其它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的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服从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二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宣传相关知识,确保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单位和毗邻单位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技术指导,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全面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共青城市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第二十六条 甘露镇政府将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一切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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