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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1、土地价格
执行中部地区最低价格,工业用地基准价每亩4万元整。
2、凡来我区兴办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予以供地。如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享受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生产加工性项目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优惠20%。

二、税费优惠
1、办证、建设费用
新办工业企业按《共青城工业企业落户收费“明白卡”》实行零规费,确需上缴的行政规费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2、税收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性和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实际进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贸易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性企业,或实际进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贸易企业,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区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二年由区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改、扩大再生产以及高中级技术人才的培训。
(2)在上款的基础上对入驻工业新区的工业项目,所上缴增值税本区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区财政50%奖励给企业。
(3)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5)对于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或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批准,给予更大幅度奖励。

三、其他优惠
1、新办企业免征水、电增容费。用水、用电同网同价。
2、对投资成绩显著的外商,按有关程序报批,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党委、管委将授予并颁发“共青城荣誉市民”称号及证书;对有特殊贡献的投资者,将聘任为“共青城经济顾问”。
3、奖励政策。凡为我区引进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其他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组织,按企业纳税地方所得部分连续三年按纳税额的5%奖励给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组织。凡为我区引进国外、境外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组织,从实际进资年度起,按实际进资的1‰给予奖励。
项目无引荐方的,企业纳税地方所得部分连续三年按纳税额的5%奖励给企业。
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第三年一并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
4、对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工作模式实行服务,新办企业办理证照手续,可由我区商务局和引资单位协助办理。
5、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由商务局审核报开发区审定,公安局免费办理“绿卡”,实行特别保护。未经开发区允许,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检查,对持卡轻微的交通违章行为,以教育为主。对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公安部门依法从快查处并限时办结。
由商务局牵头对投资商投诉事件联合各有关部门查核并限时办结。

四、附 则
1、优惠办法的兑现,由经发局牵头,商务、财政、税务、土地、审计等部门提供依据,报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
2、本办法由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3、本办法中所指外商包括国内外、境内外及本区外的投资商,本地创业的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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