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15 11:30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0-10-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604647
-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做大做强金融产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我市,健全和完善我市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奖补标准
(一)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后所得税在我市征缴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7+4类地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本市新注册成立或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实缴在2亿元以内(含2亿元)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金实缴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5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2、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50万元,设立支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
3、在证券类、保险类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助;
4、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7+4类地方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后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7+4类地方金融机构在我市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以下优惠:
1、购买办公用房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金额为3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足额收回补贴;
2、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年租金30%,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
3、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后的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可支配收入的增量部分给予50%补贴。
4、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后的金融机构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市缴纳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年限为自机构开业之日起5年。
5、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公安、消防部门为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工商、税务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调入、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6、已进驻的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实缴,在我市营业期间不得抽逃。
三、申报要求和程序
1、金融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授权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和验资证明;购买房屋发票、不动产证;租赁房屋合同;其他需要的材料。
2、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后3个月内,直接向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市金融办将初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本级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由本级财政支付。
四、管理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拨付资金,并对奖励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资格的认定,并对各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