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
2020-09-22
来源:
共青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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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机构查清水的产权证遗失声明进行公示。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式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0年10月1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我机构将予以补发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九房权证共字第011648号、共国用(2009)第1626号】自本次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失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共青城市发展大道与共安中大道交汇处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共青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