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1-08
来源:
共青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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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2执恢30号执行裁定】,我机构对郭雪梅的产权证声明作废进行公示。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式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01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我机构将予以作废证书。原不动产权证【共国用(2013)第0091号】自本次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失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共青城市发展大道与共安中大道交汇处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共青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