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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88号)等文件要求,由各相关单位自查、编办审核及法制办审查后,经研究,衔接取消1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见附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和证明材料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办、市审改办将适时开展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衔接国务院审改办等部门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目录(共14项)
2018年1月29日
衔接国务院审改办等部门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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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 |
审批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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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地方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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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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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市行政审批局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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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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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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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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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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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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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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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
公众媒体 |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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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八条: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公众媒体 |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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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市行政审批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
新闻媒体 |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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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市行政审批局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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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市行政审批局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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