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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6-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5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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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升放气球安全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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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升放气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5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否则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共青城市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二楼通用综合窗口可办理)。

二、每次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即升放气球单位)按照规定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后方可升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升放气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当地气象行政许可窗口均可办理)。

三、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升放,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雇请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五、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安排专人值守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处罚(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委托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的主办方分别可处1-3万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或未按批准要求升放气球,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地址:共青城市政务服务中心5号楼二楼通用综合窗口

许可电话:0792-7727551

监督电话:0792-7727551

投诉电话:079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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