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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回应关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0-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516661 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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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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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日零时
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标准时点
意味着我国将迎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告

〔20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普查内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 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入户工作时间是2020年10月11日至12月10日。


四、普查方式:由政府人口普查机构派普查员到住户家中进行登记,或由住户自主填报普查短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入户登记时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工作证件。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公民有义务配合人口普查,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三个不得”
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所以请不用担心您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记得给上门的普查人员开门喔~

致住户的一封信


向上滑动阅览


尊敬的住户朋友:


   您好!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人口有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积极参与人口普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您所申报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也影响到您所在地区的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镇住房供给、城乡道路建设等,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这次普查将采用普查员入户登记,或由住户您通过微信小程序自主填报的登记方式。普查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10月11日至12月10日期间,普查员将佩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证件入户开展工作。为节省登记时间,请您提前了解家(住所)中每一位成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受教育程度、外出成员的现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在家中留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向普查员申报,以保证普查登记的准确性。


   如果您选择自主填报,请您在普查员上门时予以说明,并在普查员的指导下,按照本页背面提示的步骤于10月11日至11月5日期间完成填报。


   如果您在11月5日24:00之前没有完成自主填报,普查员将于11月6日至15日入户进行登记。


   如果您家(住所)被抽中作为长表调查户,普查指导员将于11月16日至30日再次入户进行普查长表登记。


   大国点名,没你不行!您的支持配合,是人口普查取得成功的关键。您提供的信息会经加密处理后直接上传至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对您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普查员的入户登记可能会占用一些您的休息时间,在此特致歉意。真诚地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祝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将以崭新的面貌诉说着历史的变迁
我们有幸参与此次普查
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重要统计信息支撑
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你
每一个“”都很重要

来源:综合网络整理发布

编辑:晓禾

审核:王建杰 李浔

©共青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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