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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二、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长期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的;
2.申请人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即49964元(含)以下的;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力年龄段,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以户为单位相互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4.在县城区无房和近二年无商品住房(含商铺)交易记录;
5.现拥有或新购置车辆(营运车辆除外),价格必须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二手车以新车购置发票为依据,中低档汽车价格在15万元(不含)以下,车龄在5年(不含)以上或中高档汽车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车龄在10年(不含)以上的可以申请。超过此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请。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XXX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工作、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提供工作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收入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5.住房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由城区各居委会组织初审并公示7天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复审,公示7天,再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核准登记,公示5天后,核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等候摇号配租;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由城区各居委会组织初审并公示7天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复审,公示7天,再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核准登记,公示5天后,核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等候摇号配租;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办理结果:核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有效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自取。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
八、办理时间(工作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办理进程查询:拨打0792-4357391查询。
十、办理地点
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92-4357385
监督电话:0792-435739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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