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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
四、办理材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原件2份
2.物业服务合同 复印件2份
3.临时管理规约 复印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3.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予以备案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备案决定。
4.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核发《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长期有效。
八、办理时间(工作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无
十、办理地点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及监督电话:0792-4318719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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