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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生育登记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三、申请条件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后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
四、办理材料
1.生育服务承诺书 原件1份
2.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 原件1份
3.申请人夫妇身份证 复印件1份
4.再生育承诺书 原件1份
5.申请人夫妇户口本 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结婚证 复印件1份
7.再婚的需要离婚协议书 复印件1份
8.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原件1份
9.病残的需要病残鉴定书 复印件1份
10.小孩死亡的 要死亡证明 复印件1份
11.不孕的要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书 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或者网上。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予以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卫健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受理;不予受理: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不属于卫计委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告知补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法定办结时间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不符合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间内作出申请退回意见。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生育服务卡》、《生育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发放《生育服务卡》、《生育证》。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各乡镇、街道卫计办,不支持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通过“江西生育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办理的可在公众号查询事项办理进程。窗口办理申请的到各乡镇、街道卫计办查询事项办理进度。
十、办理地点
共青城市各乡镇、街道卫计办。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2-4397799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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