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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办理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号码:0792-4391001,网络预约地址: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jjgqc.jxzwfww.gov.cn/。
2.申请:窗口提交。
3.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9.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10.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11.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现场或电话0792-4391001查询事项办理进程。可通过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http://wsdj.jxaic.gov.cn/zxlogi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2.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13.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夏令时8:00-12:00,13:30-18:00;冬令时8:00-12:00,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共青城市新市民服务中心五号楼二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1
监督方式:0792-4379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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