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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店面位置图、设施布局图
4.食品安全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果委托他人代理)
6.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如果委托他人代理)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号码: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9投资项目;网络预约地址: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jjgqc.jxzwfww.gov.cn/
2.申请:窗口申请。
3.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一)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五)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制证发证:(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9.实人认证: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现场或电话0792-4391009投资项目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08:00-12:00,13:30-18:00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08: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共青城市新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五号楼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9
监督方式:0792-4379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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