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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三、申请条件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3.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4.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1份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号码: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9投资项目;网络预约地址: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jjgqc.jxzwfww.gov.cn/
2.申请:到共青城市新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五号楼二楼综合受理窗口申请。
3.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法人代表(业主或负责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二)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制证发证:作出准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公示注销信息。
9.实人认证: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现场或电话0792-4391009投资项目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87.21.74/jyxk/jyxkqy)公示注销信息。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08:00-12:00,13:30-18:00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08: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共青城市新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五号楼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4391002、0792-4391003、0792-4391009
监督方式:0792-4379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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