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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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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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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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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2、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得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4、需占用人行道的,占用后人行道必须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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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占道平面效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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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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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2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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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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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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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513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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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1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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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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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筑垃圾准运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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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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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〇一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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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 1、需建筑工地已实施围挡; 2、需场地出入口已经硬化并且具有冲洗、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 3、需运输车辆须具备交通营运资格,已完成密闭覆盖防撒漏、滴漏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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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建筑垃圾准运证办理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驾驶员信息 5、运势建筑垃圾路线图 6、机动车运输许可证 7、道路运输许可证 8、车机动车登记证 9、车机动车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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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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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2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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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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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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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513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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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1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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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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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户外广告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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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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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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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 1、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2、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要求,与周边市容环境、景观环境相协调; 3、需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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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类审批行政许可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广告平面效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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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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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2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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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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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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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513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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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1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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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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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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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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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一切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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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 1、店招牌的发布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 2、设置店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3、设置店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要求,与周边市容环境、景观环境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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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店招牌平面效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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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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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2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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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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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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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513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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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18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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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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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余土废渣调剂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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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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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〇一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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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 1、场地出入口已经硬化并且具有冲洗、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2、运输车辆须具备交通营运资格,已完成密闭覆盖防撒漏、滴漏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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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驾驶员信息(驾驶证、运输证等) 5、运输建筑垃圾路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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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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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5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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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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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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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513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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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18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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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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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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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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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3.《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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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使用年限期满。 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已经不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规定和规划. 4、对城市周围环境产生较严重污染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5、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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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6、建设规划许可证 7、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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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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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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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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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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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513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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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18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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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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