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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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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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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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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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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税收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为单位: ①企业提交营业执照; 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提交登记证照; ③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提供身份材料; (3)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3、权属来源;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报告); 5、完税凭证(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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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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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720小时,承诺时限:12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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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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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3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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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39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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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91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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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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