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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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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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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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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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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纸质版); 2.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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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现场勘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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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简化管理: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10天 重点管理: 法定时限:45天,承诺时限: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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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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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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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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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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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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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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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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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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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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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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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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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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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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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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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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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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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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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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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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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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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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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拆除或者闲置设施期间的污染物防治方案; 3.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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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现场勘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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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0(工作日),承诺时限:5天(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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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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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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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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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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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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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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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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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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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在本辖区管辖范围内。 2.提供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申报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不予批准的条件】 1.未提交申报表。 2.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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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注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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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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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4小时,承诺时限: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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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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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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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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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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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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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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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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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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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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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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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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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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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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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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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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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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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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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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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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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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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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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行政调解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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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调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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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6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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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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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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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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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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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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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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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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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环发〔2013〕150号)第五条 、第八条、 第二十七条"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
受理条件 |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所需材料 | 1.企业环境行为说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事项名称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受理范围 | 法人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部令 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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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真实、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清洁生产方案合理和有效。 |
所需材料 |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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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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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预约咨询 | 0792—4355706 |
投诉电话 | 0792—4355110 |
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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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法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受理条件 | 申请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有明确的责任主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 |
所需材料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含专家审查)—出具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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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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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投诉电话 | 0792—4355110 |
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事项名称 | 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备案 |
受理范围 | 法人 |
法律依据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环保部门报告;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 |
所需材料 | 1.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
办理流程 | 受理—现场勘查--办结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0(工作日),承诺时限:5天(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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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事项名称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核发预审 |
受理范围 | 法人 |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四款:“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三)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 |
受理条件 | 【予以受理的条件】申请人窗口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的条件】 申请不被受理的,将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所需材料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企业自行监测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20小时,承诺时限:72小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事项名称 |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审批 |
受理范围 | 法人 |
法律依据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受理条件 |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所需材料 | 1.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申请报告; |
办理流程 | 受理—现场勘查—审批—办结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5天(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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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预约咨询 | 0792—4391057 |
投诉电话 | 0792—4345110 |
办理时间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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