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工作动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1-1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20-15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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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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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办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目标任务

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有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职工相对固定的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即按照二类企业基准费率和补充保险相对应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每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状况提出费率浮动意见,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本市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其缴费标准分别暂定为工程总造价的0.1%和0.05%,职工个人不缴费。今后每年年初结合我市上年度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收支状况,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可对新参保的在建施工项目参照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行费率调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对不在本市辖区内的在建施工项目,原则上按经营地相关政策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

(二)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的在建施工项目,如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的,按上述规定缴费参保;如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凭注册地经办办机构提供的缴费凭证),但未为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等参保的,应在当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对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建项目农民工参保的,由工程项目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凭证备案,不再重复参保。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的因素列入工程项目造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标时单独立项,于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核定缴费金额,参保职工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用建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建筑工。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对于项目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追加预算后工程期限延长的,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对于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就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为:工程总造价x0.15%x(工程剩余施工期/工程总施工期),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筹资标准追加支付工伤保险费给施工单位。

(四)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建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包括临时用工)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工资发放表等,明确专人负责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及时书面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用工花名册,新增工伤参保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新增人员信息表格,并于每月28日前集中报送纸质信息表格。参保人员自参保次日零时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应在24小时内电话或短信通知医保经办机构,并在3天内分别报送工伤快报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由用人单位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后,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密切配合并提出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由其所在的施工企业负担。工伤认定时,提供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凭证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待遇申办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标准提出工伤申请和享受工伤待遇。

(一)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明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部署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组成的 九江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协调工作小组(见附件1),承担全市相关政策制定、部门间协调和全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在督导工作.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区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县(市、区、山)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精心组织, 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责任分工。市及各县(市、区、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市及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细则的落实、上报数据的汇总、宣传培训等事宜的总协调。各县(市、区、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参保单位的人员信息、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及伤残人员待遇核定等工作。

2.市及各县(市、区、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筑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人员情况等有关数据;加强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和缴费发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3.市及各县(市、区、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督促、指导、检查本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统计和通报安全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4.市及各县(市、区、山)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会的宣传,使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市及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在2015年7月底前按照人社部发〔2014〕103号、赣人社发〔2015〕11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做好建筑业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费用用于建筑行业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检查验收。今年四季度将开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将对各地目标任务的落实、许可证发放执行情况、动态实名制落实情况、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各地要科学筹划,精心准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进度安排稳步推进。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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