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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为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推进我省依法治种、依法行政,现就规范我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实行范围。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含苗木花卉种植经营)均需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江西省林业厅2013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苗木花卉流通环节办证和手续的通知》(赣林造字〔2013〕303号)第三条关于“取消苗木花卉生产经营有关办证规定”予以作废。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权限。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权限为: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经营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条件的林木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需提供的材料按照《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国家林业局2002年第5号令公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原件验审,留存其复印件。
四、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和自检制度。销售的林木种苗均须附有标签(含山上造林苗木和绿化大苗),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规格、式样、材质。要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良种及其苗木使用绿色标签,普通种子及其苗木使用白色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单位自检制度的检查指导,推动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对种苗质量进行规范自检。
江西省林业厅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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