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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扶贫办,国家税务 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各设区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促进新时 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税务局、省军区政 治工作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江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 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 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6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J3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退役军人,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员干部。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四条 依托省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 资源,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构建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
第五条 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驻赣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前做好技能储备。
第六条 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培训经费及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和培训期限,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七条 督促指导职业技能承训机构围绕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的原则,督促职业技能承训机构定期召开招聘会,建立校(培训机构)企合作机制,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有效平台,提高就业成功率和就业质量。
第九条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企业新招用首次就业的退役军人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按每人500元给予补贴。
将城镇登记失业退役军人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享受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加20分;自主就业的,可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其中专升本免试入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 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 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学费减免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由退役军人学员向所在院校提出资助申请。
参加非全日制本科或大专(包括函授、夜大、电大,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学习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学制期内的收费凭据、学历证书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按每人14000 元补助,未取得学历证书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高中毕业的学制为1年,初中毕业的学制为2年。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每学年7000元补助。凭学制期内的收费凭据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学年应提供收费凭据和学历证书,未取得学历证书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选择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目录, 自行选择承训单位参加培训。如确有需要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的,必须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建立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培训资金支付与学员到课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相挂钩,对评估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培训资金;培训成效显著的,可优先授予下年度承训资格。
第三章 就业扶持
第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第十九条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应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
第二十条 各地事业单位在每年的公开招聘中,根据本地区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的情况,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第二十一条 各地招录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人员时,应提高退役军人的招录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注重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大龄、残疾等退役军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退役军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服役满10年以上的,接收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与退役军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退役军人稳定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第二十五条 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第二十六条 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送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信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向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帮扶。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积极提供职业介绍,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创业优待
第二十九条 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一条龙”服务。定期评估创业培训质量,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退役军人在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发生的物 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属于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退役军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退役军人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述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第三十五条 失业退役军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三十六条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单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第五章服务体系
第三十七条 构建覆盖全省、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用工需求,适时发布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信息,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的传帮带作用。
第四十条 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一条 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第四十三条各级应成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在退役军人培训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中安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地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对在中央和省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
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的相关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培训补贴、教育加分、学费资助、税费扣减、社保补贴、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标准,按国家、省级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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