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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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才字〔2024〕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九江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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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才字〔2024〕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九江市高技能人才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九江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月9日      

关于加强新时代九江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打造我市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围绕我市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定位和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战略部署,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九江高技能人才队伍。

到“十四五”时期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策措施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发展通道更加畅通、激励保障更加有力,有效形成社会崇尚技能、人人享有技能的良好氛围。劳动者凭技能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技能人才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贡献率持续提高。到2025年,全市从事技能工作的劳动者总量达到120万人,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二产、三产)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3%以上。

二、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育机制

(一)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育计划。重点产业链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带头建立在岗技能人才的定期培训轮训制度。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市、县(市、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发挥工会和共青团作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向一线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需求目录。聚焦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实践路径和实施制造业“9610”工程需求,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岗位需求和供给情况调研,掌握产业高技能人才需求数据,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编制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重点产业、行业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充分发挥指导目录在高技能人才引进与培养方面的宏观引导作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推动技能人才来浔留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九发〔2023〕6号)等引才留才举措,大力开展“才汇九江+”系列引才活动,大力提升高技能人才来浔留浔比例。对来浔留浔就业创业的技能人才,按规定享受落户奖励、生活补贴,吸纳技能人才就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鼓励企业招用高技能人才,对企业引进培育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参照大专、本科、硕士学历人员按规定享受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比照专业技术人员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待遇,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对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新全职引进且服务满2年或新培养的技能人才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的,分别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获得赣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江西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支持职业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对符合我市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的对象,可通过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纳入编制管理。统筹发挥事业编制“周转池”作用,强化高技能领军人才编制保障。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对具有技师及以上等级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在职业院校兼职担任实训指导老师。〔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浔高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五)加大“九江工匠”培育力度。重点围绕装备制造、有色金属、石化化工、文化旅游、建材、航运物流、新能源、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康养服务等产业,每两年选树20名左右“九江工匠”,按照1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纳入地市级领军人才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对已入选“九江工匠”的人员,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持续跟踪培养,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技能人才奖项及人才培养项目的评选选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相关“特色工匠”培养选树活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六)加强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围绕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实践路径和实施制造业“9610”工程需求,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情况纳入开发区人才考核评价指标,发挥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优先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每两年建设10家左右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3家左右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3家左右市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50-100万元、50-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成功申报国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人才培养项目,市财政配套不低于项目总投资40%的资金。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要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按上级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国家级的低于20万元补齐20万元、省级的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3年内获同一项目的,按照就高原则“补差”。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闲置类项目用地,用于保障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用地需求。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考核评估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发挥作用,对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载体资格,追回剩余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七)推动技工院校提质创优。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合理布局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大力倡导“区中校”办学,支持技工院校向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搬迁或设立产业学院。对技工院校入驻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的开发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范围。高位推动九江技师学院建设,以九江技师学院建设项目为抓手,努力“上层次、建名校、创特色”,带动全市技工教育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保障九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生均拨款、绩效工资等方面享受国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同等待遇,并在机构编制方面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办学特色鲜明的技工院校参加市域产教联合体培育。深化技工院校教育教学体系改革,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加大优秀技工院校支持力度,每年开展市管技工学校考核评估工作,评选1-3所服务企业能力突出、专业设置符合我市地方发展特色、社会影响积极、学校管理规范的优秀技工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办学奖补资金。对办学方向重叠、质量不高、规模较小的市属公办技工院校进行整合,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特色不鲜明的公办技工院校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办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

(八)优化技工教育专业设置。围绕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和实施制造业“9610”工程需求,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制造、文化旅游、航运物流、康养服务等相关特色技工教育专业,每两年遴选5个左右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产教融合度深的市级特色技工教育专业项目,在3年建设期内,根据入选专业的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按每年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学校办学奖补。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每年对技工院校开设专业进行评估,对于办学质量不高、招生不足、同质化严重、企业需求较低的技工院校专业进行警告,对连续三年毕业生直接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技工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九)提升职业院校师生素质。落实技工院校与职业院校招生政策,实现统一录取,保障技工院校在初高中学校开展招生工作与中高职院校享受同等待遇。成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盟,建立联盟成员教师交流共享和学生交换学习机制。市人社局每年组织50-100名技工教育人才开展免费集中研修和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技工教育政策研究、教学改革、学术探讨,研修培训期间食宿、交通、授课等费用按照7000元/人的标准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改革职业院校经费使用方式。允许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60%用于劳动报酬,单列核增单位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对纳入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在企业完成全部实践性教学计划,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鼓励校企合作开展联合培养,我市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冠名班” “订单班”培养服务九江重点产业、行业紧缺职业(工种)相关专业学生,且培养学生毕业后在合作企业就业比例达50%以上、稳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向在浔企业输送技能人才,对所输送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与在浔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个月,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高级工8000元/人、预备技师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校企育才引才补助、由职业院校和吸纳用工的在浔企业按照7:3进行分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浔高校)

四、建立健全以用为本的技能人才评价使用制度

(十二)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落实推广建立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有关要求,完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健全职业技能评价标准体系,大力推行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工作,推动市内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认定,鼓励具备资质的机构申请社会评价组织,对经备案确认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在浔企业或在浔社会评价组织,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浔自主评价企业规范有序开展认定评价工作且成效明显,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新增持证人数达500人以上且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持证人数达15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制定全市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实践路径和实施制造业“9610”工程相关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获得国家通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三)打造“才汇九江”系列技能大赛品牌。强化世赛、国赛引领,对由我市推荐并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教练团队(指导老师)按所带选手奖金总额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对由我市推荐并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教练团队(指导老师)按所带选手奖金总额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对由我市推荐并获得全省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教练团队(指导老师)按所带选手奖金总额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积极承办省级各类竞赛,对承办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分别按每个项目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各类国家级职业技能重要赛事落户九江,所需经费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财政予以统筹保障。发挥“才汇九江”系列技能大赛支撑作用,按照实际需要对承办单位按每个项目5万至10万元不等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对一、二、三名获奖选手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并按规定授予相应称号、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建设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每两年建设5家左右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承担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市级选拔集训任务的市级集训基地,按每个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集训补贴;对我市推荐的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按以奖代补形式分别视情给予其参训的我市世赛集训基地一次性基地建设补助。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促进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发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称号。(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建立健全技能价值导向的高技能人才支持政策体系

(十五)畅通职业发展通道。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落实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落户、就业、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审、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国家有统一规定的除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九江军分区动员处,在浔高校)

(十六)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每年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向社会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指导在浔企业稳步提高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鼓励各类企业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可随所在用人单位参加相应的职工养老保险。市、县(市、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建立技能要素分配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试点高技能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逐步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事业单位高技能领军人才,可按规定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七)提高高技能人才社会待遇和政治待遇。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市、县(市、区)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和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挂职和兼职领导班子成员不对应干部职级,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参政议政作用。市级及以下劳动模范、市政府特殊津贴等评选获得者中,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比例应不低于20%。在中小幼等教育阶段大力普及劳动和技能教育、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教育。〔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各市级群团组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构建高位推动、集成作战、扁平协调、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技能人才服务市内经济社会发展效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九)强化支持保障。要提高经费使用的有效性、针对性和规范性,优先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提升技能人才集聚度和产才匹配度。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管理规范,严禁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避免人才资金被挤占挪用,杜绝资金的无效、低效使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和人才经费中统筹保障。同一事项有关奖补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人才政策有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补一次,不重复发放。建立九江高技能人才数据库,每年开展一次高技能人才摸底调研。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将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鼓励县(市、区)设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宣传阵地的优势,有计划、分步骤、多角度地开展技能人才、技能活动、培养载体和重点政策宣传,适时推出有深度、有影响的宣传报道,唱响“技能创造美好生活”主旋律,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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