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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营商环境工作,我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了优化共青城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2023年05月06日
优化共青城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道路功能的正常发挥及道路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巷道、城市桥梁、地下过街通道、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施工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经营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实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12月31日前,水、电、气、通信等管线单位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道路挖掘计划。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维修计划与道路挖掘计划同步进行。除应急抢修和重大民生项目外,其他时间不得进行计划外道路挖掘。
第七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占道方案,包括占道位置、期限、范围、用途,交通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
(三)施工方案,包括挖掘位置、范围,施工期限,
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建设、施工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
(二)管线工程未列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
(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四)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城市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已规划入廊管线的;
(五)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条 获得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许可的建设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施工,超出施工期限的需向城市管理部门或审批部门延期许可有效期,未经延期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经城市管理部门巡查下发整改通知书未经整改 的将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任务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打造我市“四最”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对我市工业企业建设过程(包括社会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中涉及外线接入许可过程中的占用、挖掘行为采用承诺制,即占用开挖单位自行承诺恢复原貌,不妨碍车辆及行人的情况下自行承诺即可。免收临时占用、挖掘修复费。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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