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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中心、大队):
为扎实做好营商环境工作,我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优化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方案,现予以发布。
2023年05月06日
关于优化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的
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污染,合理利用城市建筑垃圾,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5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6〕 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范围。
一、简化管理措施: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强化责任担当,做到边施工边清理边消纳。对于居民家庭装修、店面及门头装饰装修及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因其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较少,我局采取加强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减轻居民及企业负担。
二、创新监管方式:(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弃物的;
3.擅自处置建筑废弃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居民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有权向市城市管理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市城市管理局要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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