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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路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共青城市城市管理局为共青城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处需移交城市亮化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的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管线、配电箱、路灯专变等)。
第四条 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应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工程同步规划与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项目规划设计论证中涉及到亮化照明的,应主动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 在路灯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路一景的要求,在公共亮化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处一特色的要求,在灯具造型上要新颖美观,体现美化、艺术化的要求。
第六条 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 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单位及灯具供应商。
第八条 严把施工质量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监制度,争创优质亮化工程。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对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进行全过程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 严格工程验收制度,所有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工程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方可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城市管理局市政路灯管理所负责日常照明管理,质保期内由业主方督促施工方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路灯管理所要强化对路灯及公共亮化的管理,编制巡查记录,日间巡查与夜间巡查相结合,建立严格的巡查考核制度,动态性维护好亮化设施,日常亮灯率要达95%以上,
第十三条 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维修作业时,严格规范各种操作流程,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亮化灯饰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维修材料的采购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采取多方询价,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材料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既保证夜间正常照明,又节约电费。(主、次干道基本采用经纬度智能控制,10 点30分后采取隔盏高灯。背街小巷根据冬、夏令时及时调整时间)。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制订年度维修费用、照明电费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下、地上施工时,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统一委托市政路灯管理所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对故意破坏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损毁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章制度印发起执行,望市政路灯管理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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