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1-1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8380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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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管理局市政路灯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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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路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根据国家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共青城市城市管理局为共青城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规定所称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需移交城市亮化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的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管线、配电箱、路灯专变等)。

第四条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应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工程同步规划与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项目规划设计论证中涉及到亮化照明的,应主动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在路灯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路一景的要求,在公共亮化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处特色的要求,在灯具造型上要新颖美观,体现美化、艺术化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单位及灯具供应商。

第八条严把施工质量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监制度,争创优质亮化工程。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对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进行全过程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严格工程验收制度,所有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工程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验收。

第十一条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方可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城市管理局市政路灯管理所负责日常照明管理,质保期内由业主方督促施工方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路灯管理所要强化对路灯及公共亮化的管理编制巡查记录日间巡查与夜间巡查相结合,建立严格的巡查考核制度,动态性维护好亮化设施,日常亮灯率要达95%以上,

第十三条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要坚持安全第维修作业时,严格规范各种操作流程,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亮化灯饰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维修材料的采购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采取多方询价,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材料的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既保证夜间正常照明又节约电费。(主、次干道基本采用经纬度智能控制,10 点30分后采取隔盏高灯。背街小巷根据冬、夏令时及时调整时间)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制订年度维修费用、照明电费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下、地上施工时,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统一委托市政路灯管理所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十八故意破坏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损毁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章制度印发起执行,望市政路灯管理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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