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5-1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22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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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直达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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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直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近期,部分市县陆续反映直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直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财办预〔2020〕111 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答复如下:

关于直达资金标识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在下达有关转移支付时已经明确了直达资金的金额和标识(01001一般债券、01002 正常转移支付、01003 特殊转移支付、01004 抗疫特别国债)。市县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时,要单独办理预算指标文件,明确直达资金标识,并保持标识始终不变。已经提前下达或预拨的资金,应发文明确直达资金的金额、标识等。不得使用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决议、上级文件、其他部门文件等代替指标文件。对资金来源中既包含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支出,要区分资金明细来源在预算指标文件中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关于直达资金分配使用层级问题。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收统支,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委就财办预〔2020〕111 号中有关意见制定支出录入监控系统的具体办法,尚未录入的地方待财政部等部委明确之后再行录入;已录入但与政策要求不一致的,届时再进行调整。机关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支出要尽快录入到财政专户,细化到个人情况待财政部等部委明确有关政策后录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物资采购费用补助以及患者救治费用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层级合理安排资金。除上述事项和另有规定外,其他直达资金应当全部分配到地市和县级政府,并主要用于县级及以下基层政府,省级财政不得留用。

关于直达资金使用范围问题。抗疫特别国债资金要按照规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抗疫相关支出,不得超出范围安排债务还本付息、清理政府拖欠账款等其他支出。通过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原则上应当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也可用于支付 2020 年竣工、尚需结算的项目款项;抗疫相关支出可用于弥补前期已经发生的抗疫经费缺口。对于预计年内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以及审计等部门指出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市县可调整用于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备案。对抗疫特别国债资金项目调整,实行统一集中一次性调整,各地于 9 月底前,会同发改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备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科学设定绩效目标,连同项目安排情况一并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关于及时动态反映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问题。直达资金分配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的资金,应当同步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监控系统;其他资金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将拨付情况导入监控系统。要督促相关单位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补贴发放周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关于直达资金支出及监管问题。直达资金支出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直达资金支出管理,不得“以拨作支”,严禁将直达资金违规转入专户。要强化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确保资金和监管同步“一竿子插到底”,确保直达资金安全管理、高效使用。

关于直达资金分配情况公开问题。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一并公开项目安排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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