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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预算单位:
我市自2012年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确立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政预算执行中的重要地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即将于全省推广的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打好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预算单位原始凭证报账的会计责任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在申请资金支付时提供原始凭证,各预算单位支付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各预算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八项规定等制度自行审核把关并负责,国库支付局只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原始凭证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受理审核(审核要求见附件),各预算单位向国库支付局提供申请支付所需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预算单位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预算单位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财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核算业务,全面履行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原始凭证审核,把好签字审核关,强化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安排,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我局将结合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之前的基础上,今年将在全市全面推行授权支付模式。
二、明确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职责
我局国库支付局加强审核监督,监督单位预算指标与用款计划的执行;监控财政资金的支付过程。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预算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调整预算单位报账时间
根据赣财库[2016]49号文件撤销财政专户的规定,2016年12月31日已撤销中国银行清算备用金账户,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清算方式,即:支付局送至代理银行的支付令由代理银行当日全部出账,金库当日清算。由于启用了新的清算方式,支付局需将支付令在每日9:00之前送达代理银行,现需对各预算单位的报账时间进行调整,每天报账时间截止至16:00,16:00之后的时间进行单据审核、生效,支付令打印。各预算单位每日报账,次日送至银行出账,不接受加急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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