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共府办发〔2020〕9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2-26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6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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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财园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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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财园信贷通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近年来财园信贷通业务的不断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的通知》(赣财建〔2020〕6号),有效应对疫情,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经济发展,全面完成我市放贷目标任务,推动我市财园贷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园信贷通是指企业自愿申请,通过我市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给予企业无抵押、低利率,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各级政府安排风险补偿金,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行逐级分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第三条 推进落实财园信贷通纳入融资担保体系,严格按照《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赣财建〔2020〕6号)进行业务操作,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对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不良贷款,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的项目由国家、省、市担保机构,县级地方保证金及合作银行按2﹕2﹕2﹕2﹕2的比例分担;未能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的,按省、市担保机构、县级地方保证金公司及合作银行按3﹕2﹕3﹕2的比例分担。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即按省、县级地方保证金公司及合作银行按3﹕5:2的比例分担。涉及我市的风险补偿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须根据本年度实际代偿情况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财园信贷通贷款企业审核、推荐、贷后管理、代偿补偿和资产处置等工作。园区内企业由高新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园区外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以下对牵头的部门,统称为“牵头部门”)。

调整共青城市“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曾宝柱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金融股,余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4342025。“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财政部门作为财园信贷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工作,筹集和管理我市风险补偿金,并将风险补偿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财园信贷通长效运行。协调和督导各参与主体,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配合牵头单位、省财慧通公司及律师事务所对发生不良的企业进行追偿。

第六条 牵头部门负责与省财惠通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签订《财园信贷通四方合作框架协议》。受理有意愿办理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并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对企业经营情况、纳税、负债、流动资金需求量等进行审计调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审计报告信息,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审议。负责将审议通过后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配合省财慧通公司及合作银行等部门对发生不良的企业进行追偿。

第七条 合作银行加强财园信贷通业务风险管理,严把贷款准入关,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财园信贷通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降低为不超过25%执行)。担保机构不收取保证金、担保费等费用。若有特殊情况临时调整费率,以省财政厅文件或函件为准。

第八条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失信、资产、欠薪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情况在《推荐函》上提出是否同意办理该业务的相关意见。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四)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五)单个企业仅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

第十条 非存量续贷的财园信贷通业务,放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单户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把握。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向牵头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可向有合作意向的合作银行提交相关贷款申请材料。若企业没有初步意向合作银行,则由平台根据合作银行上年度信用等级逐一推送,各合作银行应主动对接该户企业,进行贷款申请材料受理工作。合作银行未受理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原因。

第十二条 牵头部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对于新申请贷款的企业,牵头部门应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并赴企业实地考察企业经营情况及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续贷企业必要时,亦可进行第三方审计。 

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牵头单位将企业名单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天。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在平台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牵头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一年内有效,企业可以申请合作银行授信额度,随借随还。随借随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推荐函》有效期。

第十五条 各合作银行应做好财园信贷通客户的续贷服务,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鼓励各银行积极利用转贷资金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收到财园信贷通贷款的《推荐函》和贷款申请资料时,对贷款申请进行信贷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银行协助市级担保公司收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及担保审批通过后,与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认定材料自行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完成上述工作后,安排与市级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作银行在着手办理放款的同时,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述文件及其他相关合规法律文件移交至市级担保公司。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核定平台企业贷后预警信息,在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财园信贷通企业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风险时,牵头单位应召集成员单位、贷款银行和市级担保公司共同协商处理意见。合作银行收回或减少贷款时,应事先向领导小组报备。

第二十一条 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发现存在企业经营不正常、还本付息困难等潜在风险,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应及时告知合作各方,并统一由合作银行在平台上向各方发出《关注提示》。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企业正常偿还本息的,合作银行向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责任消灭函》。

第六章代偿及追偿

第二十三条 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代偿的范围为未偿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包括罚息和复利。按标准计算的利息由市级担保公司、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1:1分担。

第二十四条 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二日起30天内,贷款银行应就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待法院受理后向省财惠通公司发出《代偿审计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市级担保公司、省财惠通公司收到省财慧通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后,符合代偿规则的,则由贷款银行向市级担保公司和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两公司按规定代偿到位。合作银行在获得代偿后,应与两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诉讼进行到底。

第二十六条 代偿完成后,合作银行向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责任消灭函》,向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出具《补偿确认书》。同时,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应积极开展追偿清收工作,并按照《江西省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业务实施暂行细则》(赣财经〔2017〕3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追偿清收回款扣除清收费用后按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合作银行、牵头单位、资产公司按各自职责,在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追偿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全省年度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代偿率超过3%时,根据省里的相关政策及做法,我市参照执行。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包括已发生风险、未通过续贷审批的、已划入不良的贷款。

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新增财园信贷通贷款和未及时偿还的财园信贷通存量贷款仍按《江西省财园信贷通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办理,按原风险分担机制执行。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企业上年纳税情况做为贷款额度确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则上纳税高则贷款额度高。各合作银行放款额度不得超过领导小组推荐额度。

第三十一条 各合作银行应加强对企业的贷前贷后管理,严禁将已发生不良贷款的企业转贷财园信贷通,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用途。

第三十二条 牵头单位应加强对财园贷企业准入的把关,对于不符合财园贷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不予通过。

第八章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财园信贷通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积极配合的领导小组成员和合作银行,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因合作银行原因,如贷款利率、资金使用用途不符合财园贷要求、未对企业提起诉讼或转贷等导致上级部门不予代偿的,地方风险补偿金公司将不予代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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