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共财字〔2023〕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2-10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2591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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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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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

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报销管理,现将《共青城市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共青城市财政局

                                                           2023210


共青城市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

报销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九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九车改领字〔2018〕2号)文件精神,共青城市财政局已印发了《共青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共财发〔2019〕67号)。由于机构改革部分事业单位撤并,费用要素发生变化,还有单位反馈对相关政策理解不清晰,报销制度难以有效执行。为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强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区域

适用范围为共青城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实行以据实报销为主参改的事业单位,领取了公务出行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在此列。

公务出行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适用区域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明确的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范围,即:1、城区内单位保障范围为:北至共安大道至德安县交界处、西至高速公路口、南至南湖大桥、东至博阳河大桥;2、城区外单位保障范围为本单位驻地范围内;3、范围以外的跨区域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按《共青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共财字〔2018〕6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额度

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严格实行额度控制。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遵循实报实销或按距离包干的原则,且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级别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三、报销方式

1、据实报销:单位工作人员在适用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需取得相关票据(即的士票、网约车发票、公交车票)进行报账。

2、按次按距离包干:单位工作人员出行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出行费用不需提供相关票据,按次按距离包干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距离(含往返)计算方法可通过导航等科技手段取得公务出行区间最短行车距离。

四、报销要求

原则上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据实报销公共交通票据,如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网约车票、地铁票(我市暂无)。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的报销管理详见《共青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五、六条。

五、强化管理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完善非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事前审批制度,并做好公务出行台账。除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可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六、监督检查

市直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管理,严格公务出行审批程序和费用报销程序,不得虚假捏造出行次数及距离,严禁变相定额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市机关事务中心会同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各事业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七、其他事项

本细则与《共青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共财发﹝2019﹞67号)互为补充,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1、共青城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务交通出行审批单

        2、共青城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出行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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