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财政局 中共九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九江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 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23) 4号)和《关于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九办发(2019) 8号)以及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发展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或者奖补村集体经济发展、 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4年。 实施期限届满前,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 对资金分配意见、 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收集、审核资金分配因素的相关指标数据, 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专项资金的 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县级组织部门提出本区域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编制本区域绩效目标,具体开展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乡镇 人民政府是资金管理的责任 主体 ,对资金使用 管理具体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等,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具备“造血”功能的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展资源经济。 支持村集体开发利用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发展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建设种养基地;不得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
(二)发展文旅经济。支持村集体利用自然景观、人文历史、 传统村落、红色名村、风土人情、闲置农房等特色优势和资源, 发展乡村旅游。
(三)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支持村级领办或参股农民合作社、企业实体等经营性主体或农业服务组织;承揽相关服务的,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四)发展物业经济。支持村集体盘活闲置资产或置办商铺、门面、仓储设施、厂房等物业,建立集配中心和农贸市场等,开展流通、仓储等服务。
(五)发展其他村级集体经济优势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村级债务、弥补 村级运转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楼堂馆所建设、购买交通工具,以及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第七条 县级组织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库中遴选,做到资金一经下达,即 可进行项目对接并组织实施,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 县(市、区)应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求,区分轻重缓急,不撒胡椒面, 不搞平均主义,不得按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安排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 不得在行政村或村点直接报账核算。乡镇应设立专项资金专账, 村组应建立专项资金收支监管台账, 如实全面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并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结转结余、政府采购的资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 配下达至县(市、区), 由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 组织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本区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计 算,主要按各县(市、区) 行政村数量权重进行分配, 同时考虑各县(市、区)行政村所获荣誉表彰情况、各县(市、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在全市 排名情况、各县( 市、区)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发展潜力、资金使用绩效和其他情况等因素,在量化基础上确定各县(市、区) 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会同同级 组织部门研究, 于 30 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资金使用单位, 并将分配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部门按照《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发 ( 2020 ) 4 号) 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 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 同步提出绩效目标。市财政局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 应制定实施项目绩效目 标报组织部门, 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组织部门会同同级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 否符合预期, 若发生偏离, 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组织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 立健全资金监督和信息共享机制。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的 原则, 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各 负 其贵, 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或标准分 配资金等,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九 江市委组织部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 通知》(九组字 ( 2019) 93 号) 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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