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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提升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享和运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时间
全市政府采购项目自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信用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采用政府采购当事人互评方式,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分类开展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
三、信用评价内容
(一)采购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或履约验收完成后开始。
(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三)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四)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完成后开始。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根据《共青城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分,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含)至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差。
1.对于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将进行提醒谈话。
2.对于评价结果为差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核查,核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二)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信用评价要求实施。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确保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遵守评价纪律。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应当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做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各相关信用评价主体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评价统计。依托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实现“四方信用评价”,除供应商对采购人评价的第10-15点打分项、采购人对供应商评价的第6-15点打分项在开标后30日历天内进行评价外,其余各打分项均需在开标后(开标当天不计算)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后每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信用评价情况。财政部门将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梳理和汇总,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每个季度对外公告。
附件: 1.共青城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人填写)
2.共青城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代理机构填写)
3.共青城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审专家填写)
4.共青城市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供应商填写)
共青城市财政局 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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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财发〔2023〕55号附件1-4.doc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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