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1-1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1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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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财政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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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实施宪法贯穿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狠抓落实,推进政府各项法治工作有序开展。

一、履职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领导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列入全年的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列入局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畴,作为贯穿财政工作全过程的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协调到位。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共青城市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是制定规划计划,确保工作落实。制定《共青城市财政局工作规划》,将法治建设任务分解到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明确了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全体财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意义,认识到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贯彻和落实。 

(二)加大宣传培训,提高法治意识 

为加强全体财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法治观念,围绕“七五”普法规划,立足财政中心工作,在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提升效果上下功夫,大力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统一组织征订“七五”普法教材,发放给各科室、各单位组织学习,征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50余本。二是积极开展法治培训讲座。三是利用网站、宣传展板、横幅、墙贴、电子大屏等多种形式,综合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法制教育,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确保了各项财政政策的有效落实,增强了财政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树立了公共财政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廉洁从政 

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财政事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当中。积极开展廉政宣传,保证廉洁从政。巩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源头防腐工作力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转变监督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牵头组织、综合管理、协调督促、保障全局的综合管理职能,强化财政部门全员参与、各司其职、共同监管职责,积极构建横项、纵项监督体系,形成稳定长效的监督机制,将法治观念深入到监督管理中;另一方面,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监督,突出依法行政效能。完善对财政部门预算、指标、计划、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增强内部监督的效果,完善监督机制,切实推进我局法治财政建设。 

(四)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履职更加有效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不懈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一单两库一方案”,即:《共青城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青城市财政局执法对象名录库》、《共青城市财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共青城市财政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完善“双随机”抽查办法,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促进阳光执法、公正执法,以科学有效地“管”促进更大力度的“放”,更好地发挥财政服务政府管理的职能。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依法理财制度体系。加强财政立法与财政改革的有机衔接,提高财政制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理财制度体系。规范明确财政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内容、要求。 

(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法律顾问参与行政事务的参与度,实现财政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推进落实财政普法责任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财政实践深度融合,注重财政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提升,采取以会代训、以案释法、发放资料书籍等形式,加强财政干部法治教育培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财政改革、推动工作落实。围绕“七五”普法的目标任务,以宪法、预算法为重点,拓展渠道,创新方式,充分运用“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载体,不断扩大财政普法受众范围,为依法理财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坚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省财政厅、市政府等有关规定,修订、完善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和标准,规范行政用权。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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