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共青城市网 发布时间:2022-09-20 09: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共青城市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0日
共青城市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抢抓新一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子信息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国家信息产业有关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京九(江西)电子信息产业带发展规划》《九江电子信息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战略及路线图规划》等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电子信息产业三年倍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仅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九江电子信息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战略及路线图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一般纳税人。
二、加大产业空间保障
(一)加大产业空间保障。加快《共青城市产业专项规划》编制,根据《共青城市产业专项规划》在共青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预留用地,对电子信息产业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电子信息项目(含数字经济,下同),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专项用地保障,通过协同办公、并联审批集中解决项目评估、规模核定、用地选址、项目准入等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
(二)租赁厂房补贴。对正式签约落户国有标准厂房并全额缴纳租金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免租装修期(不含物业费)。租金补贴时间为计租之日起3年内。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的(含免租装修期),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给予等额扶持(含税,不含物业费等其他费用,下同);第二、三年企业年度缴纳综合税收分别达到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按实际缴纳租金给予等额扶持。(牵头单位: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共创投集团)
(三)无尘车间装修扶持。对项目工程审计后万级、千级、百级标准无尘车间的实际面积,分别按每平米500元、8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由我市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审计局)
(四)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工业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且投产后一个完整年度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及搬迁的旧设备及已享受装修扶持的无尘车间成本,下同)2000万元-3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5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7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7500万元-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6%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我市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为准。(牵头单位:工信局、商务局)
(五)融资租赁设备贴息。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全新生产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贴息;企业如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可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贴息(具体比例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而定,且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金融国资局)
(六)搬迁费用补助。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内实现开票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按200万元给予搬迁补助;开票收入5亿元(含)以上且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300万元给予搬迁补助;开票收入10亿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500万元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七)给予业绩增长奖励。对年开票收入(不含税)已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30%以上、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5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已达10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0%以上、已达50亿元以上且年增长5%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税务局)
(八)鼓励产品推广应用。对产品入选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用指导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20万元;对产品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用指导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骨干企业在我市项目建设,对年开票收入较上年度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企业实际用于在我市项目的银行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利息补贴。(牵头单位:工信局、金融国资局、财政局)
(十)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基金、吸引社会化资本参股的方式帮助产业带动性强、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企业落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牵头单位:金融国资局、青创集团)
(十一)鼓励企业上市募资。鼓励电子信息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纵深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2〕20号)落实奖励政策。对完成股改且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专精特新”板块挂牌的,另奖励1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50万元,且前3名分别额外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另奖励50万元,从企业挂牌后下一个会计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1500万元,且前3名分别额外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牵头单位:金融国资局)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予以0.15元/美元扶持。实际利用外资认定,以省商务厅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为准,不含房地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商务局)
四、支持科技研发攻关
(十三)科技创新支持。为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经费,经审核认定后对各创新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额按0.1%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主体的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认定为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按1:1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在获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后,每个新增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局)
(十四)支持建设技术研发载体。鼓励境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建设核心技术攻关载体,对新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省级和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一年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享受国家所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类奖励事由不可重复享受,可按就高原则申请。(牵头单位:科技局、工信局、人才办、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局)
(十五)支持电子信息环保配套。对电子信息制造企业新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首期建设费用100万元以上,给予首期建设费用最高1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以上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政策奖励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意见适用对象,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招商引资企业均可享受。
五、附则
1.经扩大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重大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或年纳税超3000万元、现汇进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同样奖励事由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条款。
2.本意见给予的资金支持只能用于企业在我市项目的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得变相转移到总部或总公司其他公司。享受本意见资金扶持的企业及受益项目10年内迁出共青城市的,我市有权追回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本意见所涉及补助、扶持、奖励等资金(除上级部门专项奖励资金外)均由共青城市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予以拨付。
3.本意见颁布实施前经市政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原合同或原协议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约定的优惠政策。
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5.本意见由市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