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共青城市网 发布时间:2023-03-1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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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九江市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相关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工业,强经济必须强工业”理念,大力实施新一轮工业强省战略,不断推进工业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共青城市(以下简称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主动适应产业招商新发展阶段,坚定不移推动我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立足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及租赁厂房政策

第二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提供用地支持。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11.2万元/亩依法挂牌出让。〔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  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自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三年内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正式投产、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按不动产权证面积*2万元/亩、2万元/亩、3万元/亩的等额资金给予企业奖励。〔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科学技术局〕

第四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鼓励入驻高新区国有标准厂房并享受以下租购厂房政策。对全额缴纳租金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免租装修期(不含水电气物业费)。租金补贴时间为计租之日起3年内;租金补贴标准为企业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的,第二、三年企业年度缴纳综合税收分别达到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按实际缴纳租金(含税,不含水电气物业费等其他费用)给予等额补贴。〔牵头单位:高新区经济运行局〕

第三章  生产经营政策

第五条  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在投产后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内认定规模以上企业的项目,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照以下比例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按项目实施公司在我市所形成的企业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不含地方附加部分,下同)给予80%奖励;后2年按项目实施公司在我市所形成的企业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给予50%奖励。如项目实施公司在5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则后2年按8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税务局〕

第六条  自招商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对企业引进的公司高级管理人才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共青城市所形成的个人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给予100%奖励。〔牵头单位:高新区经济运行经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4年内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含滞纳金)在我市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经济贡献10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经依法认定为闲置用地的不予以奖励。盘活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牵头单位:高新区经济运行经济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第八条  对生产型企业年度外贸出口在1000万美元(含)以内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下同);外贸出口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2000万美元(含)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3元,外贸出口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4元,每年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部门:商务局〕

第九条  支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予以0.15元/美元扶持。实际利用外资认定,以省商务厅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为准。〔牵头单位:商务局〕

第十条  对新上规模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其中工业企业投产当年上规模企业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九江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的奖励;对荣获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水土保持费除外)依法依规予以部分减免,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免收土地交易服务费。〔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

第四章  产业招商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我市“1+3+3”产业的落户投产且上规企业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年度新增全新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上级财政同类型政策补助的企业奖励资金应扣除上级同类型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经济运行局〕

第十四条  支持已上规落户企业依托优势项目在我市裂变设立新公司,新公司设立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后,按新公司投产后在企业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按前三年80%、后两年50%给予奖励。增量部分计算方式为新公司投产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扣除裂变前原公司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牵头单位: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第十五条  鼓励采取以商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招商。

(1)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且年度纳税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荐企业招商奖励10万元、15万、30万元,新引进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后拨付50%,达到纳税目标后拨付50%。或按照新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固投的2‰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境内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等实际固投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招商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税务局)

(2)对于引进的新经济的企业,非投资类: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引荐企业奖励:①3000万元以下按照企业经济贡献形成地方留存部分可用财力的5%给予奖励;②3000万元(含)以上,按照企业经济贡献形成地方留存部分可用财力的5%或者经济贡献的0.1%孰高原则奖励。投资类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含)以上,按照经济贡献的0.1%给予引荐企业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中心、基金小镇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纵深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2〕20号)落实奖励政策。对完成股改且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专精特新”板块挂牌的,另奖励1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50万元,且前3名分别额外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另奖励50万元,从企业挂牌后下一个会计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1500万元,且前3名分别额外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依据招股说明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金融国资局〕

第十七条  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基金、吸引社会化资本参股的方式帮助产业带动性强、高成长性的企业落户,拓宽企业融资管道。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牵头单位:金融国资局〕

第五章  科技创新政策

第十八条  对认定或异地整体搬迁至共青城市并正常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备案后,给予3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为进一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科贷通”贷款企业,按上级贴息资金给予1:1配套补助。〔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  为培育壮大“新字号”,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在省科技厅网站赋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且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人才政策条件下,人才还可享受《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九字〔2018〕16号)、《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九发〔2022〕8号)、《共青城市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意见》(共字〔2018〕56号)等相关政策,同一政策不重复享受。对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牵头单位:人才服务中心〕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限时办结”制度。一是按照“谁引进、谁服务”的原则,落实“五个一”项目推进机制,明确目标,各负其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二是由营商办协同帮扶单位做深做细做优项目前期工作,推动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

第二十三条  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牵头单位:民政局〕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客商和务工人员子女(凭投资或者务工证明)都可以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就近入学。〔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商务局〕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不打扰企业生产、不干扰企业运营的原则开展业务监督检查,除环保、安监外,其他所有监督检查进企业,一律经高新区核准同意。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经扩大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项目且年纳税超3000万元或现汇进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同样奖励事由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给予的资金支持只能用于企业在我市项目的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得变相转移到总部或总公司其他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所涉及补助、扶持、奖励等资金(除上级部门专项奖励资金外)均由共青城市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予以拨付。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颁布实施前经市政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原合同或原协议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约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发〔2019〕3号)文件自动废止,以此文件规定为准。我市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意见属同等类型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解释工作由市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具体承担。

2023年3月10日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