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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管理,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参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5号令)有关规定,经第三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合法性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应由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需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合法性审核:
1.起草部门应当履行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
2.起草部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部门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和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汇总意见及采纳情况、评估论证报告、公平竞争审核结论等)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调研论证、是否按规定征求意见、是否提供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核把关。
3.对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将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起草部门补充相关程序或者材料。
4.市司法局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于收到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形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5.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市司法局反馈。
6.起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决定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二、“协议”合法性审核程序
(一)“协议”的范围
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或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或买卖等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以及其他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
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协议不包括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签订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由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
(二)协议合法性审核的程序
1.有具体经办部门的,由经办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律顾问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出具书面形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确需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由经办部门将协议送审稿及本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意见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于收到送审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形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2.由市政府直接签订的协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律顾问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并出具书面形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确需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将协议送审稿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意见转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于收到送审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形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3.市司法局应当制作回执,送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签收合法性审核意见。
4.签订协议的经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协议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未予采纳的,经办单位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决定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5号令)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并被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未按规定制定或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不适当的协议可能让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承担败诉法律风险。因此,为了降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协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增强合法性审核实效性,避免合法性审核工作走过场、搞形式,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
市委部门、群团组织、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名词解释
2022年2月21日
附件:
名词解释
1.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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