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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保障我市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6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对象
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资金筹集
筹资标准:以上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比例对单位征缴,个人不缴费。财政供给单位人员的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在本地参加职工医保市直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的,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单位自筹。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金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按月缴纳至医疗保险征缴机构。
四、待遇支付
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符合贫困人口条件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地方兜底性报销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后,剩余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五、监督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设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金专户,单独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征缴机构和待遇支付机构按规定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求,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当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3.医疗保险征缴机构和待遇支付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金征缴和支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4.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实施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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