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及使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433—201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赣府厅发〔2014〕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九江市本级保障房申报准入、审核分配及优惠办法(修订)》(九府办发〔2019〕12号)《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号)等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七章三十六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物业服务与维修管理、第六章监督保障、第七章附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审核材料、分户验收、设立管理服务站、租金标准、房屋管理、清理退出、房屋维修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执行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分配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交付后的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四、惠民利民举措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可能设置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满足其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五、后续工作考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状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