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10-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1703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
文字解读|共青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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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风险挑战。对本市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体系、防范体系,使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提高政府保障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主要内容

1事件分类分级

1.1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1.2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县(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2.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2.1响应分级

全市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2.2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响应程序在县(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按程序提请九江市政府协助或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分别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派出机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功能区负责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应急预案体系

3.1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中还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甘露镇、江益镇、金湖乡、苏家垱乡、泽泉乡)、街道办事处(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政府派出机构(南湖新城管委会)、功能区(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及其基层社区、村的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等。

3.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4.组织指挥体系

4.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4.1.1领导机制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处突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处突工作。

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无法明确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市政府指定某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或由市政府成立新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处置。

4.1.2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的原则,调整设立若干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机构设置、工作组成及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4.1.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做好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化解等工作,掌握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或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指导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1.4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目的是压缩层级、靠前指挥;增加跨度、提高效能。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

4.2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等应当相应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3专家组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吸收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运行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及其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及其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城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乡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风险防控

5.1.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系统及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5.1.2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

5.1.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5.1.4市政府制定国土空间、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5.1.5中央、省及九江市驻共青城市机关、机构(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5.2监测与预警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2.1监测

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派出机构、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旱灾、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2.2预警

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派出机构、功能区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3)传播预警信息。

(4)采取预警措施。

(5)解除预警措施。

5.3应急处置与救援

5.3.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乡镇、街道、农垦集团、派出机构、部门和功能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九江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九江市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 建立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

(2)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

(3)强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送。

(4)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

(5)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

5.3.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事发地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城,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本地社会安全事件,市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及其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向九江市有关部门报告,按九江市相关部署作好协助工作。

5.3.3指挥协调

(1) 组织指挥。

(2)现场指挥。

(3)协同联动。

5.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及时标明危险区域,管控危险场所。

(2)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3)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5)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6)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8)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心理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及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组织抢险被损坏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输畅通。

(10)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

(11)灾情稳定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人员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

(2)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3)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4)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5)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事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

(7)统筹协调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隔离治疗现症病人、调查传染病的传染来源,确定暴露人群。

(2)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

(3)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运输、市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6)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8)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讯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5.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5.3.6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4恢复与重建

5.4.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卫健部门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并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5)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8)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九江市、江西省、全国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9)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5.4.2恢复重建

按照江西省、九江市统筹指导、共青城市政府作为主体、受灾地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5.4.3调查与评估

(1)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上年度突发事件的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6.准备与支持

6.1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主力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

(3)人武部和当地民兵连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6)加强各领域及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队伍间的协同合作,推进应急设备、设施及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6.2财力支持

6.2.1市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6.2.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2.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6.2.5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2.6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3物资保障

6.4基本生活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维护

6.8人员防护

6.9通信保障

6.10公共设施保障

6.11科技支撑

(1)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2)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

(3)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6.12气象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7.3预案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7.5宣传与培训

7.6责任与奖惩

三、执行标准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6)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四、惠民利民举措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指导全市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共青城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后续工作考虑

本预案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农垦集团、南湖新城管委会、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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